法律红线不容逾越:商业演出中表演权授权的合规边界

发布日期:2026-03-31 00:00:00   作者 :律辉律师事务所    浏览量 :12
律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:2026-03-31 00:00:00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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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3月29日,歌手李荣浩在社交平台公开喊话单依纯,称其在已通过邮件“明确、客气地婉拒”授权的情况下,仍在个人商业演唱会上强行侵权演唱歌曲《李白》。次日凌晨,单依纯发长文致歉,承认“在实际未获得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演唱了《李白》”,并表示将“个人承担全额版权使用费及相应赔偿”。随后,主办方北京百沐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致歉信,承认在著作权授权审核中存在“疏漏与瑕疵”。

这一事件迅速引发行业震动。作为法律工作者,笔者认为,这起纠纷的核心并非“人情恩怨”或“行业潜规则”,而是一个清晰的法律命题:在商业演出场景下,表演权授权是法定义务,未获授权即演唱即构成侵权,主办方与表演者承担连带责任。本文将从侵权责任认定、赔偿标准、归责原则三个维度,对本案进行法律层面的剖析。

一、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:未获授权演唱构成侵权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,表演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,即以公开表演作品,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。在商业演唱会场景下,演唱他人作品属于典型的公开表演行为,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,这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。

本案中,侵权事实的认定不存在争议空间。李荣浩晒出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邮件声明截图显示,音著协明确“未就该作品发放任何授权”。需要说明的是,音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,其发放授权的前提是著作权人已将相关权利授权音著协管理。李荣浩方直接与单依纯方进行沟通并明确拒绝授权,表明著作权人本人未同意该次使用,这进一步印证了授权缺失的事实。更关键的是,单依纯方此前确已向李荣浩版权公司发出授权申请,而对方已通过邮件形式“明确、客气地婉拒”。这意味着,单依纯团队明确知晓授权申请被拒绝,但仍安排该歌曲在演唱会中演唱。

关于侵权的主观状态,需要区分两个层面的问题:团队知情与表演者个人知情。从现有信息看,单依纯的经纪团队及主办方在演出前已收到明确的拒绝授权邮件,却仍安排演唱该歌曲,其主观上至少构成过失,甚至可能构成放任的间接故意。至于表演者个人,单依纯在道歉中称“未进一步核实授权文件细节”,若其个人确实未被团队告知授权被拒的情况,则其自身可能仅构成过失(未履行作为表演者的审慎核查义务)。但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,均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——区别在于,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“故意”为严格前提,而过失侵权则仅适用补偿性赔偿。侵权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责任上主要有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,视情况还可能承担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等责任。

二、赔偿标准的法律分析:权利处分不影响侵权定性

本案的赔偿问题备受关注,李荣浩在回应中明确表示“不需要赔偿”,并称“我要是想要钱,我从第一开始就会授权给你”。从法律工作者视角看,权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是个人选择,但这并不改变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,也不应模糊行业对赔偿标准的认知。需要明确的是,“放弃赔偿”是权利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,仅影响责任承担的执行方式,与“侵权行为是否成立”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——定性与定量的独立关系:侵权定性取决于行为是否违法,而赔偿数额是责任承担的具体量化。

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赔偿计算遵循以下顺位:

第一,权利人实际损失:即著作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授权费损失。本案中,李荣浩明确拒绝授权,意味着该歌曲本不应出现在演唱会中,权利人实际损失可参照同类歌曲的商业授权费用计算。

第二,侵权人违法所得: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,可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。需要指出的是,演唱会票房收入是表演者知名度、场地、宣传、曲目组合等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,不能简单将全部票房收入计入违法所得。司法实践中,计算违法所得时需扣除场地租赁、宣传推广等与涉案歌曲无直接关联的成本,仅计算因演唱侵权歌曲直接增加的收益(如因该歌曲产生的门票增量、周边销售增量等)。当无法精确拆分时,可采用“合理比例法”,将票房收入的一定比例认定为侵权所得。

第三,权利使用费的合理倍数:若前两者均难以确定,可参照权利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计算。

第四,法定赔偿:以上均无法确定时,由法院在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。

值得关注的是,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,可在上述数额基础上判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同时满足“主观故意”和“情节严重”两个要件。本案中,主办方及经纪团队在明确收到拒绝授权邮件后仍安排演唱,主观上至少构成过失,若能够证明其存在“明知不可为而为之”的放任心态,则可认定为故意;演唱会的大型商业规模、高知名度作品的未经许可使用,均可构成“情节严重”的考量因素。综合判断,合理赔偿区间约为20万元至50万元(含惩罚性赔偿)。

当然,李荣浩选择放弃赔偿,体现了创作者对规则的坚守而非对金钱的追逐。但正如其所说,“我要是想要钱,我从一开始就会授权给你”——这句话的法律意涵是:授权与否是著作权人的自主选择,拒绝授权本身不需要任何理由,尊重这一选择是版权规则的底线

三、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:主办方与表演者的连带责任

本案中,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是责任主体的认定。单依纯在道歉中称,巡演曲目的版权审核、授权申请等工作均由主办公司“全权负责”,自己基于对合作方专业流程的信任,演出前未进一步核实授权文件细节。这一辩解触及了演出行业中歌手与主办方之间的责任边界问题。

《著作权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“使用他人作品演出,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,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”

根据这一规定,在大型巡演体系中,主办方负有法定的事前版权核验与申请授权义务。若未获许可便安排演唱涉案歌曲,主办方是直接的侵权人,也是维权诉讼中的首要被告。然而,这并不意味着表演者可以完全免责。若歌手明知没有合法授权仍登台演唱,将与主办方构成共同侵权;若歌手属于不知情状态,但未履行基础的审慎核查义务,仍需承担相应责任。

实践中,商业演唱会的版权事宜一般遵循“组织者优先”原则,即演出组织者是版权合规的第一责任人。但被侵权方可以直接请求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,组织者承担责任后,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,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向第三方主张内部追偿。主办方与表演者之间的责任划分,需考量各自在授权流程中的过错大小——主办方作为审核义务的第一责任人,通常承担主要责任;表演者若未尽到作为专业歌手的审慎核查义务,则承担相应次要责任。

本案中,单依纯选择了主动揽责——“我个人承担全额版权使用费及相应赔偿”,“错误全在我,与任何人无关”。从法律上看,这一承诺属于自愿承担,不改变对外连带责任的认定,也不当然免除其向主办方追偿的权利,但可作为内部责任划分的事实依据。主办方仍需对自身审核疏漏承担相应责任。

四、行业启示:版权合规需从“事后赔偿”转向“事前许可”

司法实践中,演唱会侵权案件并不鲜见。结合本案,我们提出以下法律建议:

第一,建立曲目版权事前审查机制。 演唱会筹备阶段,主办方应通过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查询曲目权属,确认著作权人是否已将相关权利授权集体管理组织。若著作权人未授权集体管理组织,则需直接与著作权人或其代理方联系,提前完成表演权许可手续,取得书面授权文件。授权文件应明确授权范围、使用期限、费用标准等关键要素。

第二,完善版权授权文件的核验流程。 歌手及其经纪团队应在演出前亲自核查授权文件,不应仅依赖主办方的口头承诺或“专业流程”。授权文件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均应纳入核验范围,核验要点包括:授权主体是否适格(著作权人或其合法授权方)、授权作品是否准确、授权范围是否覆盖本次演出的地域及场次、授权期限是否有效等。

第三,明确合同中的版权责任条款。 主办方与歌手、歌手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中,应明确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,要求合作方保证所演唱曲目已取得合法授权,并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追偿机制。当发生侵权事件时,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内部责任划分。

第四,建立版权合规档案管理制度 对于原创内容,保留创作全过程证据;对于获得授权的内容,规范管理授权文件,包括授权申请记录、书面授权书、付款凭证、沟通邮件等;对于合作内容,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范围。规范的档案管理既是合规经营的体现,也是发生纠纷时的重要证据。

单依纯演唱会侵权风波,以一场道歉与谅解暂告段落。李荣浩在回应中写下“不早了,你演出辛苦了,早点休息”,展现了对后辈的宽容。但从法律工作者视角,这一事件不应止步于“人情和解”,而应成为整个音乐行业的一堂法律公开课。

版权是音乐行业的基石,表演权授权是法定的、不可逾越的红线。 商业演出的舞台不是“法外之地”,每一个音符、每一句歌词的背后,都凝结着创作者的心血与法律的保护。唯有敬畏规则、尊重创作,华语音乐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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