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2月24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《商业秘密保护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,1995年施行的旧规同步废止。作为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重要配套规章,新规紧扣数字经济时代需求,从商业秘密界定、保护措施、侵权认定到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细化,为企业筑牢保护屏障,划定竞争合规红线。
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,其泄露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。此次新规破解了旧规与数字经济发展适配性不足的问题,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。
一、核心亮点:八大突破直击痛点
1. 保护范围数字化:首次明确将算法、代码、计算机程序、数据等数字资产纳入技术信息保护范围;经营信息中明确客户交易习惯、意向、内容等细分信息受保护。
2. 商业价值认定全面:阶段性研发成果、失败的实验数据、技术方案等具有潜在竞争优势的信息均受保护。
3. 适配新办公场景:明确远程办公、跨境协作场景需采取权限分级、数据脱敏、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。
4. 规制线上侵权:将电子侵入、漏洞攻击、擅自下载至非企业设备、擅自上传至不受企业控制的云盘等列为不正当手段。
5. 拓展侵权主体:覆盖经营者以外的自然人、法人;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仍获取、使用的视同侵权。
6. 明晰合法边界:明确独立研发、反向工程、前员工利用通用知识等5类合法行为,平衡保护与创新。
7. 域外管辖原则:在境外实施侵权行为,损害境内企业权益、扰乱境内市场秩序的,可适用本规定处理。
8. 完善维权机制:明确监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、询问调查、查账、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,明确举报证据要求,支持专业鉴定。
二、商业秘密三大核心要件
根据《规定》第五条至第九条,商业秘密需同时满足“不为公众所知悉、具有商业价值、采取相应保密措施”三大要件:
(一)商业秘密范围
技术信息:与传统工艺及数字资产相关,包括结构、原料、配方、工艺、方法、数据、算法、计算机程序、代码等
经营信息:与经营活动相关,包括创意、管理、销售、财务、计划、客户信息、数据等;客户信息含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及交易习惯、意向、内容等
(二)不为公众所知悉
指在涉嫌侵权发生时,有关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。
公开信息经整理、改进、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,符合条件的仍受保护
(三)具有商业价值
指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,能为权利人带来资产增加、利润增长、成本降低、研发时间缩短、交易机会增加等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。
阶段性成果、失败的实验数据、技术方案等符合条件即具有商业价值
(四)采取相应保密措施
权利人需采取与商业秘密性质、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,不得流于形式。具体包括以下8类情形:
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
通过规章制度、培训、书面告知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
禁止或限制进入涉密场所,或进行区分管理
针对远程办公、跨境协作等场景,采取权限分级、数据脱敏、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
对商业秘密载体进行标记、分类、隔离、加密、封存、限制接触范围
对涉密计算机设备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、访问、存储、复制等措施
要求离职员工登记、返还、清除、销毁商业秘密载体,继续承担保密义务
其他合理保密措施
三、侵权行为认定与追责
(一)不正当获取手段
盗窃、贿赂、欺诈、胁迫
电子侵入(含未经授权进入数字化办公系统、服务器、邮箱、云盘、应用账户,或通过设置恶意程序、漏洞攻击获取)
擅自将商业秘密下载或传输至不受权利人控制的电子邮箱、云盘、电子设备
(二)后续及间接侵权
披露、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
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要求,披露、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
教唆、引诱、帮助他人侵权(如怂恿指使、物质奖励诱导、明知侵权仍提供便利)
(三)第三人侵权认定
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,仍获取、披露、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,视为侵犯商业秘密
判断“明知或应知”需综合考虑信息保密程度、获取渠道合理性、交易价格、与权利人关系等因素
(四)5类合法行为不受规制
独立研发
反向工程(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、测绘、分析)
前员工利用工作中积累的通用知识、技能、行业经验开展工作
依法向国家机关披露(为揭露违法犯罪、维护国家安全等)
其他合法情形
四、企业合规保护实操指南
(一)分类分级管理
梳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形成清单,明确涉密范围
按核心、一般分级标注密级,重点覆盖算法、数据、代码等数字资产
对公开信息加工形成的新信息,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护
(二)全流程防控
制度层面:签订保密协议,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培训
技术层面:远程办公、跨境协作采取权限分级、数据脱敏、日志留痕
人员层面:明确员工保密义务,离职时书面要求信息返还、清除并继续保密
合作层面:对供应商、客户、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
(三)维权要点
证据准备:发现侵权及时固定证据,提交商业秘密形成过程(时间、内容)、保密措施等初步证据
线索提供:说明侵权人获取渠道、保密措施被破坏情况、实际获取或使用线索
专业支持:可委托鉴定机构对信息非公知性、实质相同性等进行鉴定
行政途径: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,借助调查权维权
五、侵权法律后果
一般侵权:没收违法所得,罚款10万-100万元
情节严重:罚款100万-500万元
停止侵权:责令停止侵权行为,直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;返还、销毁侵权载体
刑事责任: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
2026年《商业秘密保护规定》实现了从“原则性规定”到“系统性制度”的全面升级,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。企业应抓住2026年6月1日前的窗口期,对照新规要求完善保护体系,重点强化数字化场景的合规管理,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筑牢保护屏障,行稳致远。
(本文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《商业秘密保护规定》正式文本整理)
